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9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
代理人 吳超萍
律師
被 告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己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伍佰柒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