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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吳超萍律師 被   告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 被   告 己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伍佰柒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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