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3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係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叁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豐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