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4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
當事人與被告甲○○○○○○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
訴之聲明。
二、依訴之聲明
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
裁判費(計算方
式如後附條文所示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鄒文南
附錄條文: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(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)
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
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
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
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
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
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