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告 甲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乙○○
被 告 戊○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
零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韓金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