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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秀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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