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乙○○
丁○○
己○○
戊○○
丙○○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黃安然
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被 告 統群汽車用品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庚○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
林智育律師
李岳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肆佰零壹萬參仟壹佰
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
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