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
惟其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
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
叁佰叁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淑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