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
再審原告 甲○○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
費差額事件,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
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阮弘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