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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  告 乙○             之3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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