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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被告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 伍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 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楚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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