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0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
代理人 邱姿瑛
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2樓
甲00000000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捌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韓金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