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3號
原 告 丙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淑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