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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  告 丙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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