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6號
原 告 乙○○
甲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丁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