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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  告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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