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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暫時性給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 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間返還暫時性給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宗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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