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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  告 丙○○       辛○○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癸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庚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壬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 費率,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17,335元,並待審理 時確定之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無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宗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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