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 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己○○ 被   告 立昌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○ 被   告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零伍拾玖萬貳仟肆 佰伍拾肆元(聲明1 為請求給付152 萬元,聲明2 為確認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第644 號及其上訴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、最高法院判決無效或不予授用,該事件確認之利益為9,072, 454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楚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