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3號
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戊○○
己○○
被 告 立昌有限公司
號
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○
被 告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零伍拾玖萬貳仟肆
佰伍拾肆元(聲明1 為請求給付152 萬元,聲明2 為確認台灣高
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第644 號及其
上訴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
院、最高法院判決無效或不予授用,該事件確認之利益為9,072,
454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高楚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