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
原 告 臺北市私立學樹舍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北上田聰等人間因違反競業
禁止規定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3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