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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競業禁止規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  告 臺北市私立學樹舍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上田聰等人間因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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