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2號
原 告 龍斌越南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銓真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
捌萬零壹佰壹拾陸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
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