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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  告 楊竣勝原名楊文欽 被   告 磐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 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李秀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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