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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  告 扉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日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96 年8 月13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阮弘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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