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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  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被   告 全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再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有各買賣合約書第12條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李秀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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