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
原 告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
(台灣NEC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○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、許濬紘即乙○○、
丙○○○○○○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叁仟壹佰肆
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,
扣除原告已繳交之新臺幣陸仟元,尚應補正新臺幣陸萬玖仟
玖佰肆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被告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卡,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鄒文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