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
代理人 沈宏裕
律師
複代理人 丁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
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8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與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「原告以新台幣貳佰伍『佰』
萬元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以新台幣
貳佰伍『拾』萬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宗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