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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 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,有借據約定條款第16條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李秀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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