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兩造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
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
轄,有借據約定條款第16條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
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秀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