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
原 告 鄭啟堂即祭祀公業鄭必陶管理人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3,150,000元,應繳
裁
判費303,7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
應補繳302,720 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請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宗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