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
上 訴 人 乙○○
2
丙○○
被
上訴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叁拾
陸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鳳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