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  告 乙○○       丁○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      陳貴德律師 被   告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戊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1 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八項第一行中有關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