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5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6 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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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333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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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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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甲○○○ 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│30,000元 │BN0000000 │96年4月19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士林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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