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96年9 月10日
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96年8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高楚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