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7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96年9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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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1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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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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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翔染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│100,000元 │QM0000000 │96年3月10日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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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昇榮國際有限公司林│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│281,240元 │BB0000000 │96年4月20日 │
│ │柏伸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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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昇榮國際有限公司林│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│237,520元 │BB0000000 │96年4月10日 │
│ │柏伸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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