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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海商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  告 烜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鈴蘭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 黃松茂律師       方意欣律師 被   告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身 被   告 瑞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     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,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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