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2號
原 告 烜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鈴蘭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松茂律師
方意欣律師
被 告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立身
被 告 瑞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
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
黃于玶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,在
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