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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 債 務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,於每月十日給付。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,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17 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(見本院卷第 4 頁),在卷可參。又債務人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等情,亦有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、薪資給付證明、員工約聘契約書,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 145 、155 、211 頁)。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10期,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 臺幣(下同)6,000 元、第11期至96期,每期清償債務金額 為7,000 元,還款期限為8 年,總清償金額為66萬2,000 元 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28.30 %。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條件核屬公允、當、可行: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6萬2,000 元,高 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(見本院卷第247 、248 頁) 。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,除薪資收入外,並無任何財產,從而,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 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。 ㈡債務人於95年與銀行協商時任職於太子汽車,月薪約4 萬元 ,此有收入證明切結書在卷可參(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173 號卷第61頁),該公司於96年間因財務危機,遂以職 務調動方式,變相逼迫職員離職。債務人離開太子汽車後, 試圖找尋工作,然而多數公司薪資皆以轉帳方式支付,惟因 債務人負債之緣故,許多薪水帳戶皆被銀行凍結,導致債務 人找尋工作之困難度增加,此有消債事件筆錄、中時電子報 附卷足佐(見本院卷第240 、254 至256 頁),況近年來國 內就業市場疲軟不振情事,不能以債務人過往有高薪工作, 即認為其現在、將來亦可謀得同酬之工作。另因債務人目前 育有兩名子女(分別為2 歲及1 歲),子女皆居住於台中, 為能照顧子女,其亦於今年4 月1 日覓得於台中之東曜科技 有限公司,月薪1 萬8,000 元之助理會計一職(見上開薪資 給付證明、消債事件筆錄)。 ㈢又債務人於生產前並無工作收入,全由小孩之生父張瀚中負 擔生活費用,然因張瀚中於98年12月經原任職之公司裁員, 至今年6月皆僅領取失業補助金,因而無法如過往支應債務 人生活所需,此有張瀚中之離職證明書、勞工保險局函文、 補助金轉帳存摺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62 至178 頁)。是 以上述之原因,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支出自然低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,不得以此即認為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未能撙節支出,而有奢侈之情事。 ㈣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1 萬8,000 元,扣除每月清償金 額6,000 元後,僅餘1 萬2,000 元用以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 及與張瀚中共同扶養2 名子女之費用,債務人雖居住於台中 縣,該地區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9,829 元,其自 知增加收入顯有困難,僅得以減少支出之方式提高清償金額 ,是債務人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用只留用1 萬2,000 元, 認已竭盡所能撙節支出而屬合理。 ㈤又債務人每天工作時間已自上午9 時至晚上6 時,每月工作 22天(見上開員工約聘契約書),為增加清償成數亦同意於 第11期起每月增加1,000 元還款金額,更延長清償期限為8 年,縱使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未能全部清償,仍難強令 其應於固定工作時間外,另謀兼職、假日打工,犧牲自己休 息及與親友相處時間,以提高債務清償之比例,考量債權人 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、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 會公益等因素,難謂該更生方案條件有何不公允。 ㈥另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應有工作績效獎金、分紅或年終獎金 可資領取,惟債權人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,況債務人任職 未滿一年,僅領取固定薪資,則是否有上開獎金可資領取, 無疑,且所謂獎金或分紅皆須視公司有無盈餘,及是否 經股東會同意發放,皆屬將來不確定事項,並非單純靠債務 人努力即可達目的,更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,是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尚可彈性提高還款金額云云即屬無據,無足採 取。且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,係以是否公允為斷,而 所謂公允,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、債務人之償 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,非以還 款成數為絕對標準,本院審酌債務人目前狀況及還款金額、 還款期限,堪認該更生方案已屬公允。 三、綜上,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、適當、 可行,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。又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:更生方案 ~T30X0L2;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.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,每1月為1期,共96期。 │ │2.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,第1 至1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(下同)6,000 元。債權人分配金額如│ │ 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(1)欄位所示。第11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7,000 元。債權人分配│ │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(2)欄位所示。 │ │3.債務總金額:233 萬8,977元(依本院99年3月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) │ │4.清償總金額:66 萬2,000元 │ │5.總清償比例:28.30﹪ │ │6.清償金額(1)6萬元 清償比例(1):2.57﹪ │ │7.清償金額(2)60萬2,000元 清償比例(2):25.74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:新臺幣元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債 權 人 │債權金額 │每期可分配金額(1) │ 每期可分配金額(2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455,960 │ 1,170 │ 1,364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澳商澳盛銀行集團│332,797 │ 853 │ 996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( 原│ │ │ │ │ │荷商荷蘭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64,256 │ 420 │ 492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大台北商業銀行股│262,832 │ 674 │ 787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│63,298 │ 162 │ 189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│50,832 │ 130 │ 152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642,636 │ 1,651 │ 1,923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日盛商業銀行股份│133,299 │ 342 │ 399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滙誠第二資產管理│233,067 │ 598 │ 698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合 計 │2,338,977 │ 6,000 │ 7,000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參、補充說明 │ │一、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。 │ │二、清償比例(1)(2)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。 │ │三、每期可分配金額(1)=債權金額×清償比例(1)÷10期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│ │四、每期可分配金額(2)=債權金額×清償比例(2)÷86期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│ │五、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,並依期履行。 │ │六、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 │ │七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,致債務人遲延給付,應許延緩一期給付, │ │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件二: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,不在此限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~T64X4L25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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