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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  告 宇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旭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      張勝傑律師 被   告 張睿哲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旭綺       張博堯(原名張林祥)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被告張睿哲、張旭綺、張博堯涉有偽造文書等之犯 罪嫌疑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而於民國99年1月6日裁定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2606號偽造文書刑 事案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此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105年12月30日刑三105台上3388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 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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