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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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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 ,513,348元(即按起訴日即98年2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 賣出匯率4.432 折算【見本院卷一第11頁匯率表】,計算式:港 幣4,177,199.46元×4.432 =18,513,3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,46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