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
上 訴 人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炫貝
送達代收人 蔡宥祥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州企業有限公司、陳立和、陳立和即廣
州企業社、陳立和即昆山企業社、昆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
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
裁
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
並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
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
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
上開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上訴
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零
柒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,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壹拾陸萬零叁拾貳元,如
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
算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卓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