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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送達代收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州企業有限公司、陳立和、陳立和即廣 州企業社、陳立和即昆山企業社、昆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並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上開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上訴 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零 柒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,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陸萬零叁拾貳元,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 算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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