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
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台喜
訴訟代理人 邱月美
楊智誠
劉曦光
律師
複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
被 告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春竹
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
莊錦生
訴訟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
廖修三律師
複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
被 告 佳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朝琮
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