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
上 訴 人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春竹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