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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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