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
勞訴字第47號
上 訴 人 鐿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奮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青憲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