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鐿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奮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青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意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