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69號
聲 請 人
即檢查人 林耕州會計師
相 對 人 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汪聲
上列
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陸拾萬元。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聲請人預付前項酬金。
理 由
一、
按檢查人之報酬,由公司負擔;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
監
察人意見後酌定之;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有理由時,程序
費用由公司負擔;關於
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
用之徵收,本法未規定者,
準用民事
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,
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、第175 條第3 項、第19條定有明文。
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,訴訟行為須支
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命
當事人預納。而法院酌定檢查
人之報酬,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,由法
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,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、
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
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,
惟考量檢查人於
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、勞力、費用,倘未能預先
支領部分報酬,對其殊為不利,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
,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酬金,應非法所不許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3日99
年度司字第169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應檢查
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茲為檢查工作之需要,以實
際參加檢查工作人員職等之費率及所需時間,佐以初步審查
帳目之情形,聲請酌定並預收檢查報酬新臺幣(下同)60萬
元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檢查人後,雖尚未執行檢查任務,然
據檢查人陳報檢查工作內容,包括相對人公司94年至96年帳
務、股東往來金額真實性、員工薪資支付資料查閱、成本與
費用真實性、股東會與董事會有關資本增減紀錄,及增減變
更登記資料與
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之檢查等項,而其一旦開始
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勞力、時間、費用,為免影響檢查人
工作之進行,實有先行預支檢查報酬之必要。本院斟酌臺北
市會計師公會所定收取酬金標準,並審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
額1,500 萬元,依聲請人陳報之資產負債表顯示,該公司儲
存款外,尚有流動資產、
不動產及生財器具等相當之資產,
而檢查人將進行之檢查事務內容包含上述5 項,尚屬繁雜,
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60萬元之檢查報酬,並由相對人負擔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何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