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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盈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豐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勝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 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佳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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