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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木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捌佰零玖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10  月  1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佳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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