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
99年度破字第8號
99年度破字第11號
聲明
異議人 劉志鵬
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相 對 人 吉裕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彩棗
相 對 人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
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
相 對 人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宏欽
相 對 人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黃來于
相 對 人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恒晃
上列
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、第8號、第11號宣
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
債權之加入及數額
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吉裕電子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
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,應予剔除。
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元,應予剔除。
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申報之債權美金貳佰伍拾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柒角壹分,應予
剔除。
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
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,應予剔除。
晉鋐企業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
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元,應予剔除。
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
權港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壹角玖分,應予剔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人之
債權人,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
權,其不依限申報者,不得就
破產財團受清償;又對於破產
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,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
前提出之,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爭
議,由法院裁定之,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、第125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異議意旨
略以:相對人申報其等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雅新公司)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債權,
惟依相對
人提出之
債權憑證資料所示,其等之交易對象並
非雅新公司
,而係雅新公司在中國轉投資之公司,是相對人所申報之債
權並非雅新公司所負債務,
爰就相對人請求之債權聲明異議
,請求
予以剔除等語。
三、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,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
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,在
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
加入,及其數額若干,雖專以該裁定為準,但該裁定並無實
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,故
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
,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
例
參照)。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,僅在破
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,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
中得否行使表決權,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,以及實施分配之
準據,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,故法院對此異議,僅從形式上
判斷為已足,
合先敘明。
四、
經查,相對人固主張其等對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存
在,惟就其等提出之債權申報資料形式上以觀,除相對人吉
裕電子有限公司對雅新公司確有新臺幣1 萬元之債權外,其
餘均係對中國公司之貨款債權。從而,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所
申報之債權,應剔除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不得就破產財團受
清償等語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,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
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,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
效力,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,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
,非
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,已如前述。故
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,除依法
抗告外,應另訴請求確認債權
存在,
併予敘明。
六、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琬婷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申報日期│相 對 人 │申 報 金 額 │剔 除 金 額│
│ │(民國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99.07.07│吉裕電子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121萬8,118元 │新臺幣120萬8,118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99.07.15│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│新臺幣29萬180元 │新臺幣29萬18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99.07.21│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 │美金250萬8,619.71元 │美金250萬8,619.71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99.07.26│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49萬5,149元 │新臺幣49萬5,14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99.07.27│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19萬2,350元 │新臺幣19萬2,3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99.07.07│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港幣5萬2,595.19元 │港幣5萬2,595.19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