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
99年度破字第8號
99年度破字第11號
聲明
異議人 劉志鵬
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相 對 人 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
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
分公司
相 對 人 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
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
相 對 人 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
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
相 對 人 祥發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
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
相 對 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
相 對 人 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金德
相 對 人 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波
相 對 人 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惠屘
相 對 人 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文玲
相 對 人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
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)
法定代理人 霍羲禹
上列
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、第8號、第11號宣
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
債權之加入及數額
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
之債權美金柒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,應予剔除。
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
之債權美金貳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,應予剔除。
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申報之
債權人民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陸佰零玖元,應予剔除。
祥發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
之債權美金叁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,應予剔除。
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
權美金陸仟叁佰貳拾陸元捌角、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陸佰零捌
元,應予剔除。
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
權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,應予剔除。
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
報之債權人民幣叁萬壹仟零叁拾捌元、港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貳
元,應予剔除。
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
權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捌萬零陸佰肆拾玖元,應予剔除。
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
權人民幣貳佰零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,應予剔除。
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)對破產
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拾柒億壹仟捌佰零
捌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,應予剔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人之債權人,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
權,其不依限申報者,不得就
破產財團受清償;又對於破產
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,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
前提出之,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爭
議,由法院裁定之,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、第125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異議意旨
略以:相對人申報其等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雅新公司)有如附表所示之應收帳款、貨款及工
程款等債權。
惟相對人並未提出任何
債權憑證以證明其等債
權之存在,且經異議人核對雅新公司帳冊資料,亦未有任何
積欠相對人債務之資料,形式上並無由認定相對人對雅新公
司有何債權。
爰就相對人主張之債權全部聲明異議,請求
予
以剔除等語。
三、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,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
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,在
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
加入,及其數額若干,雖專以該裁定為準,但該裁定並無實
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,故
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
,
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
例
參照)。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,僅在破
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,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
中得否行使表決權,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,以及實施分配之
準據,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,故法院對此異議,僅從形式上
判斷為已足,
合先敘明。
四、
經查:
㈠相對人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
Ltd)主張其對雅新公司有新臺幣(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
)17億1,808 萬1,687 元之應收帳款債權,固據提出雅新
公
司重整計畫書為證。惟
上開節錄資料僅係雅新公司進行重整
時,重整人所製作之無
擔保重整債權人清冊,尚無法證明相
對人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
)對雅新公司確有上開債權存在。
是以,其主張對雅新公司
有應收帳款債權
云云,尚難遽採。
㈡相對人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其對雅新公司有465 萬
3,526 元之權利金債權,並於債權申報表之債權憑證欄記載
「合約書影本二份及雅新應付未付款明細乙份」等語,惟
迄
今仍未見相對人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證明文件,
則其主張對雅新公司有上開債權云云,即難遽採。
㈢相對人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、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
公司、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、祥發電子(東莞
)有限公司、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、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
有限公司、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主張其等對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債權存在,惟其等
均未加以舉證或說明。準此,本院自無從形式上認定相對人
對雅新公司有其所主張之貨款債權存在。
五、綜上,本院從形式上判斷,尚不足以認為相對人所申報之破
產債權存在。從而,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所申報如附表所示之
債權應予剔除,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語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六、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,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
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,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
效力,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,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
,非
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,已如前述。故
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,除依法
抗告外,應另訴請求確認債權
存在,
併予敘明。
七、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冠伶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申報日期│相 對 人 │ 申 報 金 額│
│ │(民國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99.07.19│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│美金78萬2,484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99.07.19│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│美金26萬1,745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99.07.19│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│人民幣187萬4,60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99.07.19│祥發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│美金39萬1,56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99.07.19│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│⑴美金6,326.8元 │
│ │ │ │⑵新臺幣260萬5,608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99.07.22│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465萬3,526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99.07.22│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│⑴人民幣3萬1,038元 │
│ │ │ │⑵港幣2萬7,412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99.07.23│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2,358萬0,64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99.07.29│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人民幣202萬8,698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99.07.19│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│新臺幣17億1,808萬1,687元│
│ │ │International Co Ltd)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