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99年度破字第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破字第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    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    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吉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棗 相 對 人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 相 對 人 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相 對 人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欽 相 對 人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黃來于 相 對 人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恒晃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、第8號、第11 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,本院於 民國101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、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「英屬 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信柏投資有 限公司」。 理 由 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 9 條亦定有明文。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,因表示不正確 發生之顯然錯誤,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,亦有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用(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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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