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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99年度破字第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破字第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    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    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       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相 對 人 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       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相 對 人 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       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相 對 人 祥發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(即破產管理人)       德勤企業顧問(深圳)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相 對 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相 對 人 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德 相 對 人 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波 相 對 人 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屘 相 對 人 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玲 相 對 人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) 法定代理人 霍羲禹 上列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、第8號、第11號宣 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 之債權美金柒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,應予剔除。 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 之債權美金貳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,應予剔除。 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申報之債權人民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陸佰零玖元,應予剔除。 祥發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 之債權美金叁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,應予剔除。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 權美金陸仟叁佰貳拾陸元捌角、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陸佰零捌 元,應予剔除。 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 權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,應予剔除。 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 報之債權人民幣叁萬壹仟零叁拾捌元、港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貳 元,應予剔除。 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 權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捌萬零陸佰肆拾玖元,應予剔除。 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 權人民幣貳佰零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,應予剔除。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)對破產 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拾柒億壹仟捌佰零 捌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,應予剔除。 理 由 一、破產人之債權人,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,其不依限申報者,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;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,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,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爭 議,由法院裁定之,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、第125 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相對人申報其等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雅新公司)有如附表所示之應收帳款、貨款及工 程款等債權。相對人並未提出任何債權憑證以證明其等債 權之存在,且經異議人核對雅新公司帳冊資料,亦未有任何 積欠相對人債務之資料,形式上並無由認定相對人對雅新公 司有何債權。就相對人主張之債權全部聲明異議,請求予 以剔除等語。 三、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,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 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,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 加入,及其數額若干,雖專以該裁定為準,但該裁定並無實 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,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 ,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 例參照)。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,僅在破 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,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 中得否行使表決權,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,以及實施分配之 準據,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,故法院對此異議,僅從形式上 判斷為已足,合先敘明。 四、經查: ㈠相對人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)主張其對雅新公司有新臺幣(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 )17億1,808 萬1,687 元之應收帳款債權,固據提出雅新公 司重整計畫書為證。惟上開節錄資料僅係雅新公司進行重整 時,重整人所製作之無擔保重整債權人清冊,尚無法證明相 對人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 )對雅新公司確有上開債權存在。是以,其主張對雅新公司 有應收帳款債權云云,尚難遽採。 ㈡相對人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其對雅新公司有465 萬 3,526 元之權利金債權,並於債權申報表之債權憑證欄記載 「合約書影本二份及雅新應付未付款明細乙份」等語,惟 今仍未見相對人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證明文件, 則其主張對雅新公司有上開債權云云,即難遽採。 ㈢相對人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、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 公司、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、祥發電子(東莞 )有限公司、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、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 有限公司、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其等對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債權存在,惟其等 均未加以舉證或說明。準此,本院自無從形式上認定相對人 對雅新公司有其所主張之貨款債權存在。 五、綜上,本院從形式上判斷,尚不足以認為相對人所申報之破 產債權存在。從而,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所申報如附表所示之 債權應予剔除,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語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 六、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,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 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,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 效力,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,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 ,非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,已如前述。故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,除依法抗告外,應另訴請求確認債權 存在,併予敘明。 七、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申報日期│相 對 人 │ 申 報 金 額│ │ │(民國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99.07.19│雅邦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│美金78萬2,484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99.07.19│雅新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│美金26萬1,745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99.07.19│雅新電子線路板(東莞)有限公司│人民幣187萬4,609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99.07.19│祥發電子(東莞)有限公司 │美金39萬1,569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99.07.19│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│⑴美金6,326.8元 │ │ │ │ │⑵新臺幣260萬5,608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99.07.22│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465萬3,526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99.07.22│深圳市迪生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│⑴人民幣3萬1,038元 │ │ │ │ │⑵港幣2萬7,412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99.07.23│志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│新臺幣2,358萬0,649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99.07.29│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│人民幣202萬8,698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99.07.19│創新國際有限公司(Inventive │新臺幣17億1,808萬1,687元│ │ │ │International Co Ltd)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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