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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9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馨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勒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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