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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105 上 訴 人 營標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靖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王秀珍       陳孟群       陳旭惠       陳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零玖萬伍仟捌 佰伍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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