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5號
原 告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辰冬
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
律師
郭心瑛律師
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
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
被 告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
複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
受告知人 淳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春慶
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
許耀云律師
受告知人 憲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振成
訴訟代理人 郭權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
五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志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