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
原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義誠
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
律師
黃文玲律師
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
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,得定期通知
他造墊支,為民事訴訟法第94
條之1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有送紡織產業綜
合研究院鑑定之必要,經本院通知被告於民國100 年9 月13
日前預納鑑定費新台幣6 萬9,000 元,被告逾期
迄未繳納,
爰依前開規定,命原告墊支
上開鑑定費用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