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
原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義誠
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
律師
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
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
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