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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  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  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 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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